发布日期:2021-01-08 浏览次数:次
一、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?
答: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,鼓励发明创造, 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,提高创新能力,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 经济社会发展。
二、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分为几种 ?
答: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分为发明、实用新型和外观 设计三种。 发明,是指对产品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 方案。 实用新型,是指对产品的形状、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 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。 外观设计,是指对产品的形状、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 彩与形状、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 新设计。
三、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区别是什么 ?
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 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。职务发明创造申请 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;申请被批准后,该单位为专利权人。 非职务发明创造,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; 申请被批准后,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。
四、专利可以为发明创造提供哪些保护?
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,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 外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,都不得实施其专 利,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、使用、许诺销售、销售、 进口其专利产品, 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、 许诺销售、 销售、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。
五、专利被侵权怎么办?
未经专利权人许可,实施其专利,即侵犯其专利权,引 起纠纷的,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;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, 专 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,也可以请求管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。
六、哪些事项不给予专利保护?
答:对下列各项,不授予专利权:
(一)科学发现;
(二)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;
(三)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;
(四)动物和植物品种;
(五)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;
(六)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、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 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。 对前款第(四)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,可以依照本法规 定授予专利权。
七、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包括那些 ?
答:(一)科学发现;
(二)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;
(三)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;
(四)动物和植物品种;
(五)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;
(六)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、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 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。 对前款第(四)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,可以依照本法 规定授予专利权。
八、专利保护的期限为多长时间 ?
答: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,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 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,均自申请日起计算。
九、哪些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?
答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视为侵犯专利权:
(一)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,由 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、个人售出后,使用、许诺销 售、销售、进口该产品的;
(二)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、使用相同方 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、使用的必要准备,并且仅在原有范围 内继续制造、使用的;
(三)临时通过中国领陆、领水、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, 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, 或者依照互惠原则,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 中使用有关专利的;
(四)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;
(五)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,制造、使用、进 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,以及专门为其制造、进口 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。
十、在什么情况下,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 ?
答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:
(一)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;
(二)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。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,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 记和公告。
十一、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?
答: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, 保护商标专用权, 促使生产、 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,维护商标信誉,以保障消费者 和生产、经营者的利益,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,特 制定本法。
十二、什么是注册商标?包括什么内容?
答: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,包括商品商 标、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。
十三、哪些要素可以构成商标申请注册?
答:任何能够将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 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,包括文字、图形、字母、数字、三 维标志、颜色组合和声音等,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,均可以 作为商标申请注册。
十四、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哪些?
答: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:
(一)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国 歌、军旗、军徽、军歌、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以及同中 央国家机关的名称、标志、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 性建筑物的名称、图形相同的;
(二)同外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等相同或 者近似的,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;
(三)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、旗帜、徽记等相同或 者近似的,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;
(四)与表明实施控制、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、检验印 记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授权的除外;
(五)同“红十字” 、“红新月”的名称、标志相同或者 近似的;
(六)带有民族歧视性的;
(七)带有欺骗性,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 者产地产生误认的;
(八)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。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,不 得作为商标。但是,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、 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;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 有效。
十五、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多长时间?
答: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,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。
十六、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?
答:是神文明、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,促 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,根据宪法制定本 法为保护文学、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,以及与著作 权有关的权益,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。
十七、什么是著作权?
答:著作权是指公民、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作品依照 《著 作权法》享有的各项权利,主要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:
(一)发表权,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;
(二) 署名权, 即表明作者身份, 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;
(三)修改权,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;
(四)保护作品完整权,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、篡改的 权利;
(五)复制权,即以印刷、复印、拓印、录音、录像、 翻录、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;
(六)发行权,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;
(七)出租权,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 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,计算 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;
(八)展览权,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、摄影作品的原件 或者复制件的权利;
(九)表演权,即公开表演作品,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 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;
(十)放映权,即通过放映机、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 再现美术、摄影、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等的权利;
(十一) 广播权,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, 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,以及通 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、声音、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 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;
(十二)信息网络传播权,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 众提供作品,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 品的权利;
(十三)摄制权,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 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;
(十四)改编权,即改变作品,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 作品的权利;
(十五)翻译权,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 种语言文字的权利;
(十六)汇编权,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 者编排,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;
(十七)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。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 (五 )项至第 (十七 )项 规定的权利,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。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 (五 )项至第 (十七 )项规定的权利,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 酬。
十八、什么是作品?
答:本法所称的作品,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、艺术和 自然科学、社会科学、工程技术等作品:
(一)文字作品 ;
(二)口述作品 ;
(三)音乐、戏剧、曲艺、舞蹈、杂技艺术作品 ;
(四)美术、建筑作品 ;
(五)摄影作品 ;
(六)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;
(七)工程设计图、产品设计图、地图、示意图等图形作 品和模型作品 ;
(八)计算机软件 ;
(九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。
十九、哪些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?
(一)法律、法规,国家机关的决议、决定、命令和其 他具有立法、行政、司法性质的文件,及其官方正式译文;
(二)时事新闻;
(三)历法、通用数表、通用表格和公式。
二十、什么情况下使用作品, 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, 并可以不支付报酬?
答: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 其支付报酬,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,并且不得侵 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:
(一)为个人学习、研究或者欣赏,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 作品 ;
(二)为介绍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,在作品 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;
(三)为报道时事新闻,在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 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;
(四)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 放其他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 于政治、经济、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,但作者声明不许刊 登、播放的除外 ;
(五)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 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,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、播放的 除外 ;
(六)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,翻译或者少量复制 已经发表的作品,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,但不得出版发 行;
(七)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 作品 ;
(八)图书馆、档案馆、纪念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等为陈 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,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;
(九)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,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 用,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;
(十)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 摹、绘画、摄影、录像 ;
(十一 )将中国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 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 出版发行 ;
(十二 )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。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、表演者、录音录像制作者、 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